通知

根据保人社发33号文件规定,年度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提取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剩余资金跨年不作废,可以逐年累计结转,长期使用。

请各乡(镇)卫生院、村级定点卫生室在收费处显要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广大城乡参保居民。

(信息编辑:高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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