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罪案。案件被告人于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庭审中,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时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贾某某负责承揽银行装修工程,于某某负责垫资施工,以此方式进行“合作”。年至年,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具有监管关系的银行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于某某承揽28个装修工程。于某某送给贾某某万元人民币、价值24.万元的呼市房产1套并代付劳务费13.万元。

同时,被告人于某某与贾某某共谋,利用贾某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内蒙古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揽了6个银行IT项目。年至年间,被告人于某某与贾某某共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人民币万元、价值0.3万元的字画2幅。

于某某还介绍贿赂20万元。年5、6月,于某某亲戚为将儿子安排在某银行工作,找于某某帮忙。后于某某请托时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某某帮忙。同年7、8月左右,于某某让其亲戚提供20万元,随后其亲戚转款20万元。后于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送给贾某某,剩余10万元由于某某个人支配。年10月,在贾某某帮助下,其亲戚之子正式入职某银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于某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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