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融研究》年S1期张郁

在和林格尔县红河南岸新丰乡八号村边的耕地里,不久前,曾发现铜印一方(图3),重1.7斤,方形,通高4.8厘米、厚1.7厘米,扁长方纽2.8×1.4、高2.8、印面每边长6.9厘米、边郭宽3~4毫米,印面汉字叠篆、朱文“朔州交钞之印”六字,其中“交”字,曾被误为“支”字。根据《说文解字段注》解释“交,人之臂亦也,掖者以手持人臂投地也。”意谓臂附着于两掖下垂之形,“交”字,古文作“史”。“支”字,古文作“雪”,说文解释“去竹之枝也,以手持半竹。”可见“支”字的含意是从用手截取竹枝引伸。所以印面叠篆文“党”字,似应释作交字近是①。

铜印出土在一处曾经有人居住过的遗址中,这个遗址的面积,东西约米,南北不过米,不见城垣范围,地表遗存比较单纯,一般以粗白瓷片、仿定窑器居多数,间有少量黑瓷和茶釉缸胎残瓮等。调查时从中采集到粗瓷杯一件,夹砂粗胎赭褐釉,口径5.4、高2.4厘米锻造长骤铁锹一张,通长32、宽19.2厘米。这些都是金、元之际常见之物。表明这个遗址的年代上、下限所显露的特有现象。

这方铜印背无款文,从其铸造形制及印文特征和风格来看,它与建国以后各地出土的金代官印,大体都是同一规律。如河南淇县出土的“副统忘字之印”及“提控所归字之印”,印背均有同样的“正大五年四月,恒山公府造”刻款。”除其款文与“朔州交钞之印”有所区别,在印面规格及叠篆文的书写演变方面,虽有浑厚遒劲之不同,但其时代风格是一脉相承的。又如金上京出土的“上金路总押荒字号印”及“都弹压所之印”两方,除前者有“贞祐四年正月,上京行六部造”背款,后者有“贞祐五年四月,行六部”背款外,在篆文书写规律,面郭宽窄的比较上是基本相同的①。另外,像辽宁省丹东地区出土的一批金代官印,如“劝农副使之印”、“万户之印”、“都统所印”④等,也都是这样的规律。从以上各地出土的金代官印试作比较,可以断定“朔州交钞之印”,应属金代官印是无用质疑的。关于它没有背款这一问题,正是它的铸造、出世年代早于上述各印年代的主要标志所在。

金代初年曾创用女真国书,但并不多见,传世品以金代末期的官印较多,印文多半用汉文叠篆,背款年月及主造职司也多用汉文。偶然有用契丹文篆体的为数也极少。综上所述,各种官印的出土,很清楚地说明这一事实。这些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原因(行政手段)。史载∶“百官之印,天会六年,始诏给诸司,其前所带印记无问有无新给,悉上送官,敢匿者国有常宪”③。从这段记载里,可以清楚地看出,金代早期官印之所以罕见,就因为经过这次诏令的收缴,敢于违令者,国法从事,这一原因所造成的。一般常见的金代传世官印,大致都在天会六年之后所铸。从这段时间到正隆以前的38年中,虽然对官印经过了一番整顿,但是仍然品秩、等次纷杂而乏定制。

据《金史》载“正隆元年,以内外官印新旧名及阶品大小不一,有用辽、宋旧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令礼部更铸焉”

。这就证明金代官印到正隆元年以后,即有了严格的制度和统一规格。但在正隆元年以前到天会这段时间内的官印,显而易见是缺少这种统一规格的。这一点,很清楚地反映在印背的款文上,从而也证实了“朔州交钞之印”的铸造年代,也必然是在正隆元年(年)以前。但是一般官印的出世年代也不可能早于天会六年(年)以前,这段时间确切地说,只能是在天会六年之后这段时间之内,才有铸造问世的可能。

“朔州交钞之印”的铸造和使用年代,在它的印文本身,实已作了自白。因为它既是交钞之印必然与交钞有关,也就是说它必定是在交钞发行需要时铸造的。史载“贞元二年(年)始置交钞库,设使副员”。根据这一历史记载,这方官印的铸造时间,也就有了更确切的结论,它的铸造和使用年代,必然是与交钞相辅而行,与交钞同时在贞元二年(年)使用问世,它的铸造之年,可能稍早,但不能晚于贞元二年(年)之后。就因为这个原因,“朔州交钞之印”,就非同正隆以后所铸造的官印,它既无年月,又无礼部铸造背款,这是因为它是在正隆元年(年)前,未有"定制"的贞元二年(年)期间铸造的。所以就未必有年月和礼部造等款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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