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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内01执96号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仲裁委作出的呼仲案字()第号裁决书。

被执行人:范志杰

身份证号:

涉案标的:.00元

涉案未执行标的:.0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志杰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范志杰见到此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进行举报。

联系人:危法官

举报-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彭志远,男,年1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动力机厂,现住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路动力机厂宿舍6号楼1单元8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李春山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内执号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初号。

被执行人:彭志远

涉案标的:元

涉案未执行标的: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使人民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给予元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室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

联系人:马顺彬

范月波,男,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15262711,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丽水山城13号楼3单元。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韩占波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内执号

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初号。

被执行人:范月波

涉案标的:.18元

涉案未执行标的:.18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申请人自愿给予元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室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

联系人:李娟娟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袁俊文

基本信息:男,年1月7日出生

籍贯:内蒙古清水河县

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村下三队90号

身份证号:15262301

案号:()内执恢65号

涉案标的:元及利息

涉案未执行标的:元

悬赏金额:元

凡在悬赏期限内,案件实际执结前,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属实使得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到被执行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奖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年8月19日(日期以保单为准)

郑重承诺: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

-

04886527(赵法官)

举报人可以前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举报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本文来源:执行局、回民区法院、和林格尔县法院

▌编辑排版:办公室

▌投稿邮箱:hhhtszy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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