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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4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大队原大队长被告人刘正林(副厅级)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担任国家核工业集团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大队“三重一大”的规定,将新疆托里县世峰公司、图古日格金矿改制、河北省后沟牧场多金属矿共计三个项目中本应归属于大队的.67元利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武川金石公司非法占有;利用虚假合同套取本单位地质勘探经费元,通过用该款抵消天龙公司对大队债务的手段,实现对其所控制的天龙公司变相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刘正林先后将大队公款共计.67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刘正林在担任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刘正林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正林作为大队大队长,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在5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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