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范围:乌拉特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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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六十六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九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
(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八)《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十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
(十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六)《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十八)《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乌后旗司法局关于公布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乌司发〔〕37号(第一批41个)公布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公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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