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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属于近年来高发的一个罪名

尤其是学生或刚出校门的青年人

涉案的比例大幅增加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涉案5名被告人均为99后,年龄最小的一名被告人涉案时刚满18周岁。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两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基本案情

刘某等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所有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期间,该5名被告人卡内入账金额为万至万不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

承办法官陈波、娜林珠柯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鉴于五位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第一大罪名。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双卡”(银行卡、电话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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