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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51个世界环境日,呼和浩特市中院选取公布了依法审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析其在落实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的典型意义,对统一首府地区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晁某、贾某诉王某某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晁某楼上住户,系原告贾某楼下住户,王某某系网络直播从业者,直播时间不固定。原被告入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调解不成证明书》载明原告晁某、贾某多次反映,邻居王某某在夜间休息时间利用抖音直播平台在家中主卧进行网络直播,跳舞、唱歌、拉票等,噪音干扰特别大。物业公司派人现场查看发现王某某确实在夜间零点以后在家里直播,且噪音污染很大,严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休息。后经物业公司及警方出面调解无效,警方多次出警制止无效,遂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王某某所提交现有证据,即已对其房屋实施隔音措施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夜间直播行为不会产生噪音污染,以及未影响到邻居,故其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综上,对于晁某、贾某主张王某某停止侵害即停止在夜间休息时间进行网络直播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即在夜间22:00至早上6:00停止大声网络直播的行为。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噪声污染所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网络直播。由此产生的噪音所导致的纠纷频发。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内,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人应负有容忍义务。但若声响超过合理范围,将使相邻人遭受损害或对生活造成困扰,因此声响产生者应付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借由此案提醒广大直播爱好者,直播要注意时间和场合,控制好音量,避免噪音污染周边环境,维护相邻人宁静生活的权利,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成某甲诉成某乙

恢复原状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前后院邻居,原告成某甲林地位于其院东北方向、被告成某乙院的东南方向的土崖上,占地20.71亩,种植果木树。该土崖长30米,高5至6米。被告成某乙沿土崖向南取土,必定会造成原告林地的水土流失。

02

裁判结果

托克托县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如果继续在立崖上向南取土,一定会影响到原告林地的安全。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危及到原告的财产安全,且据法院调查,原告要求的恢复原状难度很大,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程度的继续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成某乙立即停止侵害。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林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告对案涉林地享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取土的行为必定会造成原告林地的水土流失,对原告的林地造成损害,故法院判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程度的继续扩大,依法保护了原告的林地安全。

任某诉王某甲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年4月5日,任某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实验苗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已投入的生产设施项目及已培育的林木种苗。年2月10日,王某甲与其儿子王某乙在其位于东古楼村村南的祖坟上焚烧纸钱时,因刮风将烧纸刮到干草上,引燃了干草,随即将周围的树木引燃。该树木在本案涉及任某受让的苗圃范围内。王某甲父子拨打报警,消防队出警将火扑灭。任某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最终鉴定出来的树木毁损价值为元,其中樟子松苗株,高度2米,价格元;樟子松苗35株,高度3米,价格元;柳树苗株,高度3米,价格元;柳树苗株,高度3-4米,价格元;以上共计元。

02

裁判结果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的坟上烧纸行为系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造成任某樟子松苗、柳树苗毁损,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向原告任某赔付因失火造成的损失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林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告对案涉林木种苗享有林权,即对该承包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了权利主体在承包地上的权利,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失火造成案涉土地上的林木受损,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毁坏林木的赔款,依法保护了原告的林权。

张某某诉赵某某

排除妨害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某系前后相邻关系,张某某出入走的是东门,在张某某门外斜对面的空地上,赵某某存放了自家的牲畜粪便,粪便影响了空气质量,也影响了周围的环境。张某某诉至法院,称赵某某向其门前倾倒粪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张某某的正常生活秩序,致使其生活环境恶劣,赵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02

裁判结果

和林格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某某堆放牲畜粪便的地方属于公共场所,但紧邻张某某院门,直接影响到张某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赵某某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原告张某某院门前存放牲畜粪便的行为;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在原告张某某院门前的牲畜粪便清理干净。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在公共空间上堆放人畜粪便,是我国农村中常见的现象。但是室外空间的日照、采光、通风是共享的资源,公众在利用这些资源的时候,不得妨碍他人。粪便随意堆放会影响周边空气质量,如果长时间堆放到耕地中,大量有机物在土壤中不断积累,会使土壤呈强还原性,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不良影响,长时间堆放还可能出现氮、磷等营养物质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认定赵某某在紧邻张某某院门的公共场所堆放牲畜粪便,直接影响到张某某的生活环境,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关系。

赵某某诉戴某某、王某某

相邻关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系某小区一楼东西户邻居。被告戴某某、王某某在窗外绿化带处种植两棵树木。原告赵某某提交证明载明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直线距离分别为1.26米和2.67米。被告戴某某、王某某陈述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直线距离分别为1.35米和2.8米。原告诉称该果树遮挡原告窗前,致使原告室内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因果树生长得过于茂盛,枝叶延伸到原告玻璃窗上,致使原告向外开窗较为受阻,原告无法正常擦拭外窗玻璃,且因二被告为灌溉树木,在相邻空地上私挖水渠,导致原告窗外空地泥泞不堪,招致蚊虫,影响原告的居住安宁、室内采光。经物业公司以及社区多次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戴某某、王某某认可靠近窗户的一棵树遮挡采光,且通过原告提交的树木照片可以看出,这两棵树木在夏秋季节枝繁叶茂,按照原告所述的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的直线距离,确实对原告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实际影响,可以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移除遮挡原告窗前的果树两棵。

03

典型意义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种植的两棵树木对原告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实际影响,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妨碍了邻人的生活。法院经综合考量,作出移除遮挡果树的判决,对指导乡村相邻关系的处理有典型意义。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诉两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院诉称,刘胡梁煤炭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置7辆洒水车、4辆雾炮车进行灭火降尘,目前使用的3个储煤平台均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封闭,裸露堆存燃煤约4.3万吨。采煤区、储煤平台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5号储煤平台有6处着火点,1处伴有白色烟气产生;煤炭装卸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天赐源煤炭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置15辆洒水车、1辆雾炮车、3辆消防车进行灭火降尘,目前使用的3个储煤平台均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封闭,裸露堆存燃煤约10.3万吨,其中,5号储煤平台储存3.8万吨左右、劣质煤储存6.5万吨左右;采煤区、储煤平台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开采区多处存在着火点,2号储煤平台有一处着火点并伴有白色烟气产生;5号储煤平台现使用3台推土机,无任何防尘治理措施,未采取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煤炭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方式进行防治扬尘污染。两被告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治理。特此提起两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全面治理,消除危险,直至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标准为止。

02

处理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呼和浩特市中院主持调解,两案当事人分别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待两被告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结后,用18个月建设完成一期2个储煤棚,确保燃煤不露天堆存;(2)如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两被告公司分别需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未封闭煤场设定的最高额罚款10万元的3倍,即30万元计算。呼和浩特市中院于年7月13日将两案调解协议在《内蒙古法制报》上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最终,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03

典型意义

两个案件系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纠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期间,呼和浩特市中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并将调解协议在《内蒙古法制报》上进行了公告,接受社会的建议和监督。本案以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也为法院今后办理同类案件做出了有益的示范。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使命和新任务的深刻把握,警示了市场经营主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了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形成合力保护环境。

▌本文来源:民三庭

▌编辑排版: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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